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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验收应查阅文件及系统验收基本要求
来源: | 作者:海天消防 | 发布时间: 2023-11-28 | 66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系统验收应查阅的文件

      1.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2.施工单位等级资质证书;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工艺规程及实施方案、施工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以及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

      4.成套装置与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和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连接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人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系统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当系统中采用了不能复验的产品时,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5.系统竣工文件。

      6.施工过程检查记录以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2)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5)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6)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清单等。

      (二)系统验收的基本要求

      1.验收检测采用的计量器具应精度适宜,经法定机构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2.工程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和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规范填写。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系统工程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施工过程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隐蔽工程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资料核查结果应全部合格;工程质量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

      5.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不得投人使用。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返工或更换设备后,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返修处理改变了组件外形但能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使用要求,可按经批准的处理技术方案和协议文件进行验收;(3)经返工或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时,严禁验收。

      6.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